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符合认定标准(见附件)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