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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