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二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并已认定为省级集群(首批申请除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