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时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时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