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人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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