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运动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本国(地区)有效的驾驶执照(或运动证书),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其所从事的飞行活动内容相符合。驾驶执照须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二)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持有人身保险证明。驾驶运动飞机、滑翔机、动力滑翔机、载人气球、悬挂滑翔机、超轻型飞机的,还应由主办单位或飞行者本人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四)自带航空器或降落伞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其器材的安全可靠性由使用者本人负责、自带航空器的,其适航证应经民航局审核认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