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及跳伞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属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的,应向国家体委申报,由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邀请的,或国(境)外航空体育组织或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飞行(含使用自带航空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抄报民航局和有关单位,获准后方可入境飞行。如使用民航机场和航路,应事先征得民航局同意。 (三)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国界和在我国境内飞行,主办单位还应按照《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暂行规定》,向民航局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飞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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