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航空体育运动所用的航空器和航空器的使用、维修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航局发布的有关适航管理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许可证。 航空体育运动所用航空器的初始适航管理工作,由民航局统一归口管理。 体育系统航空体育运动所用二乘员以上(不含二乘员)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民航局和航空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他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由民航局委任的特别委任适航代表按照民航局颁发或审定的有关持续适航管理的各项规章进行管理。 航空体育运动所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航空模型除外),必须具有经国家生产主管部门和体育主管部门审定签发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维护使用手册上可使用。各种航空运动器材的维修工作,应严格按照维护使用手册规定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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