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飞行驾驶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航空理论和驾驶技术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制度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各种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 航行调度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办理执照。 跳伞和悬挂滑翔的运动员应当按照国家体委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运动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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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