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企业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