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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