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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