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