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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