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