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