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