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