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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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