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