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