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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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