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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