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企业名称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