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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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