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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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