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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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