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