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