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