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