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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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