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