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