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