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