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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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