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管理

第四条

为加快农村及边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助力 “宽带中国”建设,推进实施网络强国建设战略部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

(一)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等宽带网络建设;

(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承担企业,对行政村试点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试点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电信普遍服务其他重点工作。

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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