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试点、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照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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