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因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行政区划调整、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试点范围调整,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等原因造成相关项目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调减试点范围。因调整试点范围所产生的结余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予以统一收回。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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