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中,因中标价、成交价低于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等原因而多出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财政、通信管理、工信部门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研究用于试点省份内统筹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工作,鼓励各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积极扩展建设内容与范围。各省通信管理、工信、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制定该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备。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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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