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