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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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