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