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旅客或者滚装车辆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国家规定禁止上船物品的,不得上船。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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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