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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