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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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