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