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八条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