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八条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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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