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七条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