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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