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