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