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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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