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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