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