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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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