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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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