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