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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